| 标 题: |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5-08071 | 发文字号: | 乌政数发〔2025〕34号 | ||||||
| 发文机构: | 行政机关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12-24 16:55:0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数发〔2025〕28号)文件要求,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地方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授权运营名称
乌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分析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关键举措,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其实施具有很强的必要性。通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能够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助力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能够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的活力,释放数据价值,推动数据创新,促进数据技术进步;能够通过规范数据使用和推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可行性分析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在政策支持、技术基础、市场需求、数据资源基础、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技术基础方面,我市已建成“城市大脑”数据中台,正在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等基础设施,能够对海量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提供技术支撑。市场需求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政策支持的持续加强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政府、企业和社会对公共数据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数据流通市场规模化预期将产生显著成效。数据资源基础方面,我市已在多个领域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公共数据,现已归集49个单位835项基础数据,沉淀数据20.12亿条,能够为授权运营提供丰富的“原料”。风险防控方面,我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应用了态势感知协调指挥平台,能够采取多种技术手段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三、授权运营实施机构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四、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及流程
(一)选择条件
1.基本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2.资金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运营的财务基础,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前期投入和后续运营成本。
3.管理条件。具备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数据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控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以及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管理等制度。
4.技术条件。具备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需的技术能力,包括公共数据流通、公共数据治理、加工和产品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目录编制、保障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所需的技术支撑平台及硬件设备。
5.服务条件。具备数据服务实践经验,拥有所需的服务场所、知识人才积累和数据处理开发能力。具有优秀的生态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引入多元数商和社会数据资源,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数据生态体系。
6.安全能力条件。具有明确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具备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数据风险控制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具备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近三年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或个人信息泄露事故。
(二)选择流程
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公共授权运营单位。
1.申报。运营实施机构根据市场调研情况,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机构中选择至少3家,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机构根据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提交申请表及申报材料。
2.评选。运营实施机构组织专家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3.签约。经运营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五、授权运营模式
采用整体授权模式。
六、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
乌海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由数据提供部门梳理,报市数据局审核后,在授权运营平台上分批次发布目录,并在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上完成登记。目录列明的公共数据资源应按照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并按照分级分类要求持续提高数据质量,使其符合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规范。
七、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
八、授权运营管理
(一)建设内容
运营实施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配套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运营实施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管理机制,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结合应用场景登记形成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维护。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支持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二)技术保障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以模型、核验等形式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遵循自治区数据资源“一网通享”标准规范体系,在政务外网划分单独的区域进行部署,实现网络隔离、租户隔离、开发与生产环境隔离,具备数据脱敏处理、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审核等功能,支持集成外部数据,具备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空间等能力,满足运营机构数据加工需求;确保全流程操作可追踪,数据可溯源,满足政府监管要求。
(三)数据加工处理要求
授权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授权运营机构所有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操作行为应当做到有记录、可审查。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人员不可见。经运营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授权运营机构可以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授权运营平台,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融合计算。
(四)实施进度
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后启动授权运营工作,并按以下实施进度实施。
第1年:完成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建设,开展第一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工作。
第2年:在完成第一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业领域或应用场景,逐步扩大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
第3年:完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规则,探索数据资产化路径,形成稳定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管机制。
第4—5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五)评价标准
政策与制度层面,评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实施方案是否科学,监督管理机制是否有效。
运营主体方面,评价运营机构是否具备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适应的数据运营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技术与创新能力。
数据管理与质量方面,评估数据质量指标以及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是否科学合理,数据的更新频率是否能满足应用场景的需求,是否落实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应用场景与效益方面,评价应用场景是否具有多样性和创新性,用户满意度,授权运营是否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生态建设与可持续性方面,评价是否构建了健康的数据生态系统以及可持续的运营模式。
容错机制与创新激励方面,评价是否建立了鼓励创新、合理容错的机制,支持运营机构积极探索新的运营模式。
(六)退出机制
授权运营终止分为运营机构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主动退出包括授权运营协议期满退出和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通过评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运营实施机构可以终止其运营权。
(七)资产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25〕1109号)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将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八)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运营机构根据政府部门、市场主体需求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情况,分批拟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拟定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报运营实施机构同意后对外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信息披露
运营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一)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
运营机构建立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应当核算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数据产品开发成本(包括从公用企业获取数据的成本)、数据安全管理成本、服务体系建设成本等。应当核算的收入主要包括数据产品销售收入、数据服务收入、数据交易收入等。
(二)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费字〔2025〕560号)文件要求,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
(三)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模式
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对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进行收益分配,并明确将部分收益用于支持公共事业或反哺数据来源场景,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十、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运营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进行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确保数据不可直接或间接关联特定自然人,禁止逆向识别行为。
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联合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急预案,明确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场景的响应流程。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协作能力和效率。
十一、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组建专家组,研究论证授权运营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运营风险,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壮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做好数据治理、数据分类分级,协同运营实施机构监督本机构相关领域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信息系统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运营机构负责组建专业团队,挖掘数据应用场景,为应用单位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市场化的监督管理。
工信、版权、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就新领域、新业态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进行保护。
网信、公安、保密、国安、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监督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
社会公众有权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进行监督,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实施机构投诉举报,运营实施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运营实施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情况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情况等内容。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未通过评估和限期整改:若评估结果为通过评估,则由授权运营单位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若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依照协议约定终止授权运营协议,并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若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授权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整改完成,报主管部门再次评估。若评估结果仍为限期整改,按未通过评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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