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 工作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5-01913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 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5-19 17:10: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乌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质效,现将《乌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
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乌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内政服发〔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政务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办事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便民度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办事效率等作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评价主体包括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好差评”评价对象是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含大厅、中心、站点、窗口等,下同)、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下同),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提供政务服务的单位,以及实施政务服务的工作人员、渠道。
第四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提醒办事群众对服务事项进行评价,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区办理时,遵照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好差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好差评”工作,主动引导评价,承担回访、整改、反馈工作;使用全区统一“好差评”系统,汇聚评价数据。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依托“好差评”系统强化对窗口人员工作作风、办事规范、服务效能、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十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非常满意、满意”为“好评”等次,“基本满意”为“中评”等次,“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等次。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四章 评价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依托“好差评”系统,为评价对象提供电脑端、移动端、小程序、二维码、手机短信、评价器等多渠道评价,每个服务窗口或站点至少提供一种评价渠道。同时要引导企业和群众自主评价,确保办事群众能够进行实时有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为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五章 评价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明确工作责任,分析“好差评”工作推进情况和评价情况,及时对差评进行整改处理。
评价对象做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办理单位第一时间启动评价处理程序,安排专人回访核实整改,并将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对缺乏法定依据的,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向评价对象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并提供举证材料,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价对象进行回访核实。经核实为无效评价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并及时在“好差评”系统中做好登记。
无效评价是指违背评价人真实意愿的评价,须由评价人提出。恶意差评是指评价人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给予评价对象“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对“好差评”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批评。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将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定期将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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