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5-017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
成文日期: 2025-05-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5-07 17:17:3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
作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乌政数发〔2024〕31号),为进一步细化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实施、硬件资源配置、资金支付、审核验收等全流程实施路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全过程通常分为申请入库、立项审批、云资源匹配、建设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六个过程。

  1.申请入库:所有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需录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库。

  2.立项审批:市政数局按照《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3.云资源匹配:市大数据中心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列出的硬件资源,为项目匹配云资源。

  4.建设和资金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等级保护测评、密评等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

  5.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批部门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

  6.推广应用: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请入库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全流程管理,对已入库项目唯一赋码。项目单位应充分利用项目库,实时更新项目各阶段资料,管理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四条 建设、采购类项目入库流程:

  (一)项目入库审核。项目单位依据信息化相关规划和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建设需求方案》,报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前置审核后将《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各单位审核意见报市政数局入库。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工作。

  (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每年9月,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库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预计每年12月底下达项目年度计划,部门可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筹备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运维类项目入库流程:

  (一)项目入库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承担的运维任务编制《运维服务实施方案》,报市大数据中心研究论证,论证通过后将《运维服务实施方案》、研究运维项目入库的会议纪要以及市大数据中心审核意见报市政数局入库。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工作。

  1.接续运维服务项目入库时需提供运维服务实施方案、上一运维周期运维合同;

  2.新增运维服务项目入库时需提供该项目建设合同、验收凭证、运维服务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每年11月,市政数局根据项目库情况拟定下一年度运维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党组研究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按照运维服务项目管理的升级改造项目,如升级改造内容是完全新增的功能模块,通过评审论证在原系统基础上适当安排运维费用;如升级改造内容是对系统的整体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验收后,原系统不再安排运维费用,升级改造后的系统按新增运维服务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工作安排、特殊任务等要求确需紧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履行入库和审批手续;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工作安排、特殊任务等要求需要增加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由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报市政数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履行入库手续。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对已下达年度计划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按照已下达年度计划,向市政数局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并附项目相关材料和市机要保密局、公安局、大数据中心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出具的前置要件。市政数局审核材料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意见。

  第九条 对于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采购类项目,需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手续: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材料

  1.市公安局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文件

  2.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文件

  3.市大数据中心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的文件

  4.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签字

  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6.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批复的函(出具带函号的pdf和word文件)

  7.市财政局出具关于项目的财政证明(重点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需要此类文件)

  8.市委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

  9.乌海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表

  10.专家评审材料

  (二)初步设计方案相关材料

  1.初步设计方案文本

  2.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批复的函(出具带函号的pdf和word文件)

  3.市政数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专家评审意见

  5.总投资的概算表

  第十条 对于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采购类项目,只需办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手续:

  1.市公安局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文件

  2.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文件

  3.市大数据中心出具的项目前置审核的文件

  4.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或分管副市长签字

  5.项目实施方案文本

  6.项目实施方案请示批复的函(出具带函号的pdf和word文件)

  7.市财政局出具关于项目的财政证明(重点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需要此类文件)

  8.市委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

  9.乌海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表

  10.专家评审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对通过其他渠道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也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向市政数局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四章 云资源匹配

  第十三条 云资源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应用系统实际按需向市政数局以公函形式提交申请资料及云资源需求清单,并附使用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批复、建设方案、系统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等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对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同意后的云资源使用需求,通知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进行上云部署对接,测试后开通云资源。

  第十六条 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如有云资源配置变更需求的,须以公函形式向市政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需变更的云资源清单。涉及重大变更的,使用单位需按照新申请云资源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政务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以公函形式向市政数局提出退出申请。市政数局审核通过后,通知云服务商应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并停止计费。

  第十八条 经市政数局组织审核同意后的云资源服务费及网络资源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列入预算,按自然年向云服务商支付。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务云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政数局报送政务云资源服务费用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参考《政务信息系统基本要求》(GB/T 44230-2024)实施,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多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在项目申报时应按资金来源要求,划分好建设内容与多资金来源额度对应关系。

  第二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所采购软硬件的质保、升级、授权许可和免费运维期等。具体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质保期。原则上,硬件质保期、特征库免费升级期限自到货验收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生产厂家普遍性的版本升级应属于质保范畴。

  (二)免费运维服务期。定制开发软件系统和整体项目的免费运维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日常性的功能修改完善、性能调优、数据共享、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属于项目免费运维服务内容,原则上免费运维服务期内不安排上述内容的升级改造费用。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的另行研究。

  (三)授权许可。涉及授权或许可的硬件(含配套软件)、产品软件,原则上应提供全部功能和不限时限授权或许可,特殊情况单独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说明。

  (四)其他情况。以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市级建设类项目投资额度超过100万的,建议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划分子项目进行采购并分别签署合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确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的,项目单位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终止手续,处理好项目终止后续事宜,不得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终止手续完成后,应报市政数局备案,并按规定退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内容和资金确需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投资概算、建设目标不变”的要求,且变更内容应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按《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乌政数发〔2024〕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流程如下:

  (一)变更提出。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

  (二)会议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研究,经项目需求、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变更涉及的新增建设内容金额达到“三重一大”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备案。变更调整的项目需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审核:批复内容完成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数据情况,软件测评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评价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项目档案准备情况,监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建设类项目通过初步验收且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6个月内,报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材料应当包括:

  (一)实施准备阶段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会议研究情况

  (二)开工阶段

  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等)、工程进度计划、开工报告

  (三)需求调研阶段

  系统需求说明书(含需求调研记录)

  (四)测试阶段

  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用例、系统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

  (五)培训阶段

  培训过程材料(培训教材、培训签到、培训记录单)、用户操作手册

  (六)项目初验

  项目初验意见

  (七)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报告

  (八)竣工验收

  验收申请、验收方案、用户使用意见、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合格证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备案回执、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档案验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收到项目建设部门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审批部门与项目建设部门约定时间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采购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维总结和运维质量评价,按运维单位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理项目档案。项目验收后,按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七条 采购类、运维服务类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一)验收流程。项目单位在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自评基础上,组织使用方验收或专家验收。其中,按运维服务项目管理的升级改造项目,在项目承担处室自评基础上,组织专家验收。网络线路、视频监控等项目使用方签字验收即可。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录入项目库。

  (二)验收内容。验收内容根据不同运维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运维服务目标、内容、质量完成情况,日常运维、故障处理、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系统功能完善和性能调优、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情况,驻场人员考核情况,运维系统运行情况,用户满意度等。

  (三)材料要求。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运维服务项目全过程管理,重要过程、节点、结论性材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充分推广应用,提高信息系统效能。使用单位应当注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应用推广方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掌握负责运维的信息系统应用和软硬件设备运行情况,对与实际业务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长期占用政务云资源但处于闲置状态,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和不发挥作用、功能可被替代的软硬件设备,及时进行梳理并告知相应项目使用单位,配合使用单位进行清理整合。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信息系统停用流程如下:

  (一)停用核查。

  1.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僵尸”系统后,致函通知项目使用单位,责令其尽快核查系统使用情况。

  2. 项目使用单位因工作原因决定停用信息系统。

  (二)会议研究。项目使用单位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向大数据中心提出停用申请。

  (三)系统停用。由大数据中心按相关流程和规定对信息系统进行停用,同步做好数据备份、迁移或销毁,并函复使用单位。

  第四十二条 已停用信息系统涉及的数据资源、软硬件设备、基础环境、政务云网资源、安全策略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涉及报废的固定资产,依据相关制度履行报废和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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