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4-065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1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10-17 10:34: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作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数局:  

  •        现将《乌海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管理及动态调整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乌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4年10月17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的编制、审核、动态调整、公布、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利企便民、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实施依据、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特殊环节等基本要素一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自治区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是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要素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的唯一管理平台,是支撑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各盟市政务服务网分厅、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基础数据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企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或提供的授益性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凡未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严禁增设变相审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及三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下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有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部门所属机构,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下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第八条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及动态调整工作,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负责督促市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编制、调整、发布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运行维护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及动态调整工作,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负责督促本区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编制、调整、发布和运行维护工作。

  •  第二章  梳理与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梳理发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基础上梳理发布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完成事项认领后,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库发布目录(包含国家目录和地方目录)中指定本地区各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为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按照“应认尽认”的原则,除因地域位置、地理属性等要素而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均需认领,确不需认领的事项需提供不予认领说明。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本地区或部门依法在办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在目录梳理时应按规定程序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规范编制办事指南,除个性信息外,同一事项的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保持一致,推进同一事项全市范围内、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新增、取消、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因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库调整,事项新增、取消、合并、颗粒化拆分、行使层级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衔接调整的;

  (四)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取消、调整或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机构职能调整,需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六)事项名称、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实施机构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事项调整的相关依据、印证材料、申请表(附件)等,并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及时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对用户对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基本要素进行及时维护,确保政务服务网同时调整更新。

  •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第三章  审核与公布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同源发布、动态更新,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到联动管理。如有调整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事项调整的相关依据、印证材料、申请表(附件)等,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包括事项实施主体和办理流程等内容。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中其他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填报谁负责”原则,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基本目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编制、调整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须现行有效,列明制定机关全称及发布文号、令号、修订后的发布依据,并具体到相关条、款、项具体内容。同一事项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设定依据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规章。事项名称必须与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实施主体性质、实施层级、法定办结时限、法定权力来源信息合法准确。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网实行同源同步发布。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发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本部门网站和实体大厅等同步公开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

  •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 APP”办理;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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