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4-06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10-16 10:25:4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数局:  
  •         现将《乌海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各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适用本制度。权责清单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由市、区分级管理。各部门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负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称:职数办)、司法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政数领办牵头负责本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牵头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下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并负责督促各部门权责清单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并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 权责清单

  第四条  权责清单由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组成。

  权力清单由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等要素构成,是指部门“三定”规定中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清单由行政权力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责任主体等要素组成,责任清单所列明的责任事项是法律法规等要求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六条  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第三章  调整情形

  第七条  部门权责清单事项需新增、取消、下放(属地管理),以及划入、划出、合并、规范调整事项要素的,由各部门向本级政数领办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并提供增加、取消行政职权或修改要素的具体法定依据,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1.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2.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3.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1.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2.因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政府同意取消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调整管理层级:

  1.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

  2.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的;

  3.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调整管理层级,并经政府同意下放的;

  4.限于信息系统端口、统筹协调等因素,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管理更为方便、科学,依法可以调整管理层级,并经上一级政府同意的;

  5.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管理层级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1.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2.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3.权责事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

  4.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权责事项的;

  5.自治区级权责事项目录调整,需对应调整的;

  6.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八条  市级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清单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政数领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附件1)。拟下放事项需事前征求承接部门意见,签好《行政权力下放承接“交接单”》(附件2),并开展承接能力评估论证。征求意见、“交接单”和评估论证情况相关材料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二)研究审核。政数领办收到书面申请后,累计20项后及时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示。经政数领办牵头组织审核并反馈部门后,申请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清单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审核确定。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由政数领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书面反馈申请部门。

  (五)公布实施。市有关部门在清单即时调整意见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六)衔接落实。按程序下放的事项,下放部门需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下放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衔接落实到位。过渡期间,下放部门应继续实施,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档案资料、网络端口移交衔接工作,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九条  市级清单集中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集中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市有关部门按要求汇总上次调整以来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严格对照自治区级制定的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清单集中调整意见,填报相关表格,报送市政数领办。

  (二)研究审核。市政数领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集中调整初步意见,并按要求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示。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数领办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部门,申请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清单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审议确定。经研究审核公示后的各部门清单集中调整意见由市政数领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五)公布实施。清单集中调整意见经审定后,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权责清单版本。市有关部门在清单目录版本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区、镇(办)清单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根据构建“三级四同”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按照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应相应建立区、镇(办)两级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及程序可参照市级执行。

  (二)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涉及区、镇(办)同一事项调整的,区、镇(办)应根据上级调整情况,30日内同步调整到位;仅涉及区、镇(办)事项调整,以及依据区级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由各区政数领办按程序调整。

  (三)清单集中调整,与市级同步开展、压茬推进。各区应当严格对照自治区级制定的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清单集中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清单目录公布后,10日内将文件(电子版原件或扫描版)及清单目录版本和清单完整内容电子版报市政数领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数领办投诉举报。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本级政数领办应当会同政府办公室、司法、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清单动态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违反本制度规定,由本级政数领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在党委和政府相关考核中酌情扣减分值;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数领办负责解释。驻市单位清单纳入市级管理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度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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