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3-13077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27 15:19: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乌海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乌海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2024年底前,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特别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025年底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综合监管体制更加健全、监管制度更加完备、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真正做到监管“无处不在”且“无事不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并提出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确定的事项,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审管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线。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监管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将监管意见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备案;监管事项责任不明确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各区要统筹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2023年底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以及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管领域,要率先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牵头单位根据清单,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并录入综合监管平台。在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时,要根据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检查数量比例、频次等。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事项,抽查检查数量比例、频次不设上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制定的督促指导,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监管事项重复抽查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
建立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加快制定配套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人员力量,按事项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聚焦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等问题,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细则,明确监管范围、监管内容、责任分工、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等。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推动“双随机、一公开”与跨部门综合监管融合开展,提升综合监管质效水平,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跨部门监管协同联动。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监管统筹调配机制,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加强行业部门与执法部门、上级行业部门与区政府协作配合,以及与垂直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权限冲突、审管分离、执法标准不统一、重复处罚等问题,推动构建跨区域监管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用好执法力量。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根据监管事项对执法检查人员专业性的要求,按照部门单位、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部分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可吸收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建立专家名录库协助监管。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或委托执法。创新方式方法,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一业一查”等改革。〔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方式。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智慧监管、网格式监管、审管联动、巡查检查、全量排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抽检检测、网络监测、年度考核等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指导监管对象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
加快建立全市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行业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构建“综合+行业”信用评价专业指标体系。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系统,有关部门在开展联合抽查检查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引导违法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发改委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构建科学高效、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针对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建立“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多部门联动响应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建立问题线索研判、分办、转办和查处等工作机制,通过上级转办交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防止耽搁拖延、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衔接工作。
对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措施。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依规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产生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可不予公示。〔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各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整体设计,破除数据孤岛,持续加大监管保障力度,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
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向市场主体推送监管信息,适时通报不作为、慢作为等负面典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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