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在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免证办”服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3-13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在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免证办”服务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1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0-12 15:33:5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免证办”服务的通知
作者: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和《乌海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乌海·无忧办”政务服务品牌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23〕15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目标任务,决定在全市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免证办”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按照分步实施推进的原则,在乌海市域范围内推行“免证办”服务,所应用的政务服务事项只限于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办理权限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

  此次“免证办”服务先将电子证照类材料纳入免证办理范围,后续根据数据归集以及数据对接情况,适时将文件批复、证明事项类材料纳入免证办理范围。

  二、推行方式

  市、区职能部门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采用数据调用、数据核验等方式获取电子证照类材料数据,数据调用与数据核验系统应用,以“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为主要功能应用系统、“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为补充功能应用系统,实现对电子证照类材料的全场景应用。对于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无法调用或核验电子证照数据时,仍需办事群众按规定、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材料。

  (一)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应用方式

  对于依托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办事群众申请办理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平台的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功能,经办事群众现场授权操作后,直接调用申请事项所需的电子证照数据,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需要留存纸质版证照材料的,由审批部门业务科室自行下载打印存档。

  (二)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应用方式

  对于依托业务专网或自建系统等无法直接调用电子证照数据的,在办事群众申请办理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经办事群众现场授权操作后,直接调用申请事项所需的电子证照数据,并自行下载转录至业务专网中,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需要留存纸质版证照材料的,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下载后,转交审批部门业务科室办理并存档。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免证办”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两个免于提交”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免证办”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证照证明材料电子化应用以及办事流程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免证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确保“免证办”工作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二)务实推进实施。市直各部门要因地制宜推行“免证办”服务,动态调整本部门“免证办”服务事项清单,将尽可能多的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免证办”服务范围,不断“免证办”服务质效。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细化梳理本地区“免证办”事项清单,全力推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电子证照调用功能在本地区的实际应用,为全市“免证办”服务的推行奠定基础。

  (三)严格规范流程。为确保“免证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实施,因地制宜制定了《乌海市政务服务“免证办”工作运行规则(试行)》(附件1),明确了工作流程、规范约束、运行保障的条款规定,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运行规则相关规定,按流程、按时限、按要求做好证照证明材料的数据调用与核验工作,切实做到用规范高效的服务举措,换取企业和群众服务满意度的持续提升。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免证办”服务的宣传推广,凡企业群众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要主动宣传“免证办”服务举措,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群众和企业的知晓度。同时,要充分挖掘“免证办”服务素材,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加强与各级各类宣传媒体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和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度。

  

  附件:乌海市政务服务“免证办”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1:

乌海市政务服务“免证办”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两个免于提交”目标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和《乌海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乌海·无忧办”政务服务品牌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23〕15号)部署要求,为保障“免证办”服务规范有序推进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运行规则。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审批服务单位。

  第二条  推行“免证办”服务是指乌海市域范围内各级审批服务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企业和群众办事无需再提交由政府部门核发出具的电子证照、文件批复、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照证明材料”)相关办事要件,而是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证照证明材料的部门之间内部数据调用与核验。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审慎监管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本规则;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且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本规则;审批事项由市级初审上报自治区以上,或者由自治区厅局采取委托下放、代收代办方式下放基层办理,但审核环节仍在自治区级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对于已实现“免证办”服务的事项,如申请人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窗口人员和审批服务单位需主动做好“免证办”服务宣传推广工作,但不得拒绝接收,应按规定做好材料收取、办理以及留档工作。

  第五条  对于通过“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无法调用或核验证照证明材料数据时,仍需办事群众按规定、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证明材料。

  第六条  开发建设的“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作为“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电子证照数据资源调用的补充系统,为审批服务单位之间调用、核验、开具电子证明材料提供平台系统支持。

  第七条  建立“免证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督导全市“免证办”推进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担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与推动落实事宜。

职能职责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负责“免证办”工作运行规则中“规范约束”条款内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市“免证办”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负责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的管理维护与功能升级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免证办”工作的保障运行机制。

  (三)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各类证照证明材料的数据资源汇集,以及各类数据资源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四)市司法局负责对证照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以及证照证明材料应用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或应用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的单位和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的具体窗口使用人员,督促窗口人员积极使用系统,并做好系统账号的规范应用管理,如窗口人员发生调整,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新增或注销账号的报备工作。

  (二)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1名协调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免证办”工作的协调对接和统筹推进事宜。

  (三)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参加“免证办”工作业务培训会议,了解“免证办”相关工作要求,掌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操作方法,认真落实“免证办”各项工作部署。

  (四)证照证明材料核验出具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运行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沟通协调与服务配合工作,督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并通过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推送开具证明材料。

  (五)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定期监督调度机制,对本单位“免证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配合市“免证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流程

  第十条 证照证明材料的数据调用与核验主要依托“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和“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分情形、按规定、按流程调用核验电子证照、文件批复和证明材料。

  (一)电子证照数据调用流程

  1.对于依托“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平台”的电子证照数据调用功能,经办事群众现场授权操作后,直接调用申请事项所需的电子证照数据,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需要留存纸质版证照材料的,由审批部门业务科室自行下载打印存档。

  2.对于依托业务专网或自建系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导致无法直接调用电子证照数据的,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经办事群众现场授权操作后,直接调用申请事项所需的电子证照数据,并下载转录至业务专网或自建系统中,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审批部门需要留存证照材料纸质复印件的,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下载并打印后,转交审批部门业务科室办理并存档。

  (二)文件批复在线核验流程

  1.对于文件批复具有数据资源沉淀且已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直接对相关文件批复进行在线核验,并自行下载转录至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中,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审批部门需要留存文件批复纸质版复印件的,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下载并打印后,转交审批部门业务科室办理并存档。

  2.对于文件批复暂未有数据资源沉淀或者暂未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定向向文件批复出具部门提出在线核验需求,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核验,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要在30分钟内完成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上传至“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如核验文件批复较为复杂或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核验,并将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上传至“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核验的文件批复,相关部门应在15分钟内通过系统作出退回操作,并说明退回理由和转办建议。

  (三)证明事项在线开具流程

  1.对于证明事项具有数据资源沉淀且已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直接核验数据开具证明事项材料,并自行下载转录至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中,用于申报事项的业务办理。对于审批部门需要留存证明事项材料纸质版复印件的,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下载并打印后,转交审批部门业务科室办理并存档。

  2.对于证明事项材料暂未有数据资源沉淀或者暂未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在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由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定向向证明事项出具部门提出在线开具需求,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情况核实,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要在30分钟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将证明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上传至“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如核实证明事项较为复杂或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并将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上传至“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证明事项材料,相关部门应在15分钟内通过系统作出退回操作,并说明退回理由和转办建议。

  3.对于企业群众通过互联网端、手机端自行提交证明事项开具申请的,如所申请的证明事项具有数据资源沉淀且已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则由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比对核实,即时相应开具证明事项材料,并将证明材料结果推送至办事企业和群众;如证明事项材料暂未有数据资源沉淀或者暂未实现与“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数据对接的,则由证明事项出具部门按规定、按要求开展情况核实工作,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要在24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将证明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直接推送至办事企业和群众;如核实证明事项较为复杂的,原则上要在48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将证明结果以PDF或图片形式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直接推送至办事企业和群众;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证明事项材料,相关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通过系统作出退回操作,并说明退回理由和转办建议。

规范约束

  第十一条  在“免证办”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对职能单位或窗口人员问责问效:

  (一)应推行“免证办”服务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推行服务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照证明材料的;

  (三)未按工作职责要求,拒不参与编制“免证办”服务事项清单,或清单事项及证明材料有遗漏未及时调整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免证办”服务系统,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证照证明材料协助核实的;

  (五)已公布实施的“免证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仍索要证照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

  (六)在文件批复、证明材料在线核验和开具过程中,所出具证明材料内容失实的;

  (七)将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出具的证照证明材料挪作其他用途的,或者是违规使用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调取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免证办”服务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免证办”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职能单位或窗口人员免于追责:

  (一)推行“免证办”服务举措符合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依法依规获取的电子证照、文件批复、证明材料数据资源内容失实,导致办理结果出现差错,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三)探索创新实施“免证办”服务举措,致使办理结果出现一定差错,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依法经过科学民主决策,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内容的;

  (五)其他依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运行保障

  第十三条  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出具的证照证明材料,应加盖“乌海市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适用于数据核验类材料),并由系统自动备注证明凭证开具时间、凭证编号等各类要素。

  “乌海市证照数据共享查询核验专用章”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设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和使用,印章仅用于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工作,审批单位和窗口人员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获取的证照证明材料与纸质证照、批复、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在线核验方式出具证照证明材料的职能部门,对于所出具的证照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获取的证照证明材料,只用于窗口人员和审批部门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之用,不得将证照证明材料交于办事群众或其他无关人员做其他之用。如窗口人员和审批部门通过“全市政务服务信息数据调用核验系统”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免证办”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审批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改革要求,及时编制和调整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目录,并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审批服务单位应根据“免证办”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优化自治区事项管理平台事项要素以及审批系统的办理流程,确保做到“免证办”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免证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与抽查,并对各审批服务单位证照证明材料数据调用和应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免证办”工作推进实施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绩效考核指标内容。

  第二十条  审批服务单位要履行“免证办”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加快推进证照证明材料电子化,规范业务办事流程,做好系统应用、信息保密和印章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等,确保“免证办”工作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综合受理企业和群众对实施“免证办”服务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职权予以处理。企业和群众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实施“免证办”服务相关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区“免证办”工作运行机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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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