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办理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4-01104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信息分类: | 公告公示 | ||||||
概 述: | 关于办理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2-22 17:44:3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我局在办理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中对异地定期检验报告函询核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情况,为确保行政审批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现将办理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气瓶超过定检周期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蒙C牌照LNG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乌海市已取得LNG车用气瓶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气瓶超过定检周期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蒙C牌照LNG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乌海市以外其他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我局需发函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真实性,以当地市监局反馈信息为依据进行审批办理,具体审批时限以当地市监局反馈回复时间为准。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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