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2-039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信息分类: | 公告公示 | ||||||
概 述: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6-17 17:07:5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东方职业培训学校: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批准你校新增“互联网营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媒体运营师”5个工种。经核查,你校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以外,其他4个工种提供的师资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山寨”证书,不符合师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按照2022年5月23日《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重新提交师资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因你校无法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互联网营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全媒体运营师”4个工种的师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存在法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乌行审许准字〔2022〕第101号),撤销你校已取得许可的互联网营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全媒体运营师初级、中级、高级(5、4、3)4个工种,证书号:人社民315030040000248。
如不服本决定,你校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0473—399807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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