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乌海市行政权利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4-06601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乌海市行政权利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5-28 15:23: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文件精神,经对市区两级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现将《乌海市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附件1)《乌海市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两张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清单式管理
对本级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凡未纳入《两张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动态化调整
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国务院决定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动等情况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变动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三、其他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动企业群众、中介服务机构、市直各部门使用自治区网上中介超市,通过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有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需要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要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2024年5月28日
附件:附件1: 乌海市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xlsx
附件2: 乌海市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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