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4571840/2024-06513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0-09 10:30:5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数局:
现将《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及其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清单,是指将市直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以清单(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职数办)负责牵头组织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后,由在政务服务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清单,对行业内管辖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介超市。市直部门要积极向企业群众推荐使用自治区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需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要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清单编制、调整与公布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的编制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和透明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申请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职数办提出申请,市职数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中介清单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按行政审批中介清单开展行政审批的部门单位,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事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调整、公布清单的;
(二)违规增设或指定中介服务事项的;
(三)在招投标、对中介机构及服务行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市直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三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职业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年检年审、银行授信、政府招标投标等挂钩,确保中介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