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2-0755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5-06 16:06: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中介事项动态管理程序,现将《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2022年5月6日    

  乌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由市、区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将决定减免的中介服务从申请材料清单中删除,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后称:职改办)、司法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职改办牵头负责本级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牵头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下级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并负责督促各部门中介事项清单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并开展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司法局负责中介事项清单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中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国务院决定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动等情况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变动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各级职改办反馈情况,由职改办定期组织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第五条 部门中介事项清单事项需新增、取消(属地管理),以及调整事项要素的,由各部门向本级职改办提出中介事项清单调整意见,并提供增加、取消或修改要素的具体法定依据,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六条  中介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清单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职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各级职改办办公室。

  (二)研究审核。职改办收到书面申请后,累计5项后及时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示。经职改办牵头组织审核并反馈部门后,申请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清单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审核确定。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由职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书面反馈申请部门。

  (五)公布实施。各有关部门在清单即时调整意见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中介事项清单,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中介事项清单集中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职改办牵头根据中介事项变动情况计划开展集中调整。各有关部门按文件要求汇总中介事项清单调整情况,严格对照自治区级制定的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中介事项清单集中调整意见,填报相关表格,报送职改办。

  (二)研究审核。职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年度集中调整初步意见,并按要求报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对外公示。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职改办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部门,申请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清单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审议确定。经研究审核公示后的各部门清单集中调整意见由职改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五)公布实施。清单集中调整意见经审定后,经政府同意后公布中介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在清单目录版本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中介事项清单,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职改办投诉举报。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九条  本级职改办应当会同政府办公室、司法、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清单动态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违反本制度规定,由本级职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在党委和政府相关考核中酌情扣减分值;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驻市单位清单纳入市级管理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度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